一、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,評價或拍賣業務。二、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。三、應收帳款收買,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務。四、受託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銷售。五、不動產投資規劃與興建。六、不動產租賃業務。七、都更、危老重建案件墊付款項業務。八、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。